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絳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 關于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1批次不合格 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
發(fā)布日期:2024-12-16 16:22 來源: 絳縣人民政府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打印本頁
近期,在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抽檢信息通告中,涉及我縣1批次農產品不合格。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:
一、絳縣古絳鎮(zhèn)利小水果店銷售的芒果
(一)抽檢基本情況
絳縣古絳鎮(zhèn)利小水果店銷售的芒果,購進日期為2024年8月4日,經必維信諾(山東)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,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
(二)經營環(huán)節(jié)核查處置情況
1.風險控制情況
絳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依法對絳縣古絳鎮(zhèn)利小水果店進行調查。經查,該批次芒果共購進2件,貨值240元;已全部銷售完畢。
2.排查整改情況
經排查,絳縣古絳鎮(zhèn)利小水果店在購進該批次芒果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。整改措施:暫停銷售不合格芒果;對不合格該批次的芒果進行召回。
3.依法處罰情況
絳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。經調查,絳縣古絳鎮(zhèn)利小水果店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對該店作出行政處罰如下:
(1)沒收違法所得0元;
?。?)罰款0元;
?。?)免于處罰。
絳縣古絳鎮(zhèn)利小水果店在案件調查過程中,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并能如實提供采購食品的食品查驗記錄臺賬,如實記錄采購食品的名稱、規(guī)格、數量、以及購貨者資質、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等內容,并保存相關憑證。在調查中能夠主動配合調查,說明情況,承認錯誤,立即整改停止進銷同等貨源的芒果,并且在該店以張貼公告的形式召回已經銷售出去的芒果,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。
鑒于以上情況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條“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(guī)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,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,可以免予處罰,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;造成人身、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”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,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;”的規(guī)定。本局責令該店立即停止銷售并召回已經銷售的該批次芒果,對違法銷售的該批次芒果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(jiān)督銷毀,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。
絳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
2024年12月11日